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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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253536.16元及暂计至2020年7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息27748.06元(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 二、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对借款的抵押物即被告***、被告***其二人所有的位于梧州市新兴二路201号B区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