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7.22元、利息1821.36元、违约金1587.48元,合计23406.06元; 二、驳回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0元,减半收取19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