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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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222民初60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8月5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10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判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加同事关系。被告于2018年5月4日对原告称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助人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5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现金50000元整,还款日期为2020年5月4日前,分期还款,即每年还款25000元及利息。后被告一直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至今,被告连电话都不接、躲避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作答辩。 查明事实被告***于2020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被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欠原告***5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放弃利息的主张。 本院意见原告***关于本案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对所主张事实已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故本院对本案缺席审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主文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