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1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122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1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拖欠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从2017年9月12日起算、本金人民币91.3万元从2017年9月13日起算、本金人民币8.7万元从2017年9月14日起算、本金人民币60万元从2017年12月2日起算、本金人民币10万元从2017年12月2日起算、本金人民币15万元从2017年9月27日起算、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7年12月12日起算、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7年12月14日起算,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7年12月15日起算、本金人民币685万元从2017年11月29日起算);

四、上诉人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66元,由***负担25011元、***、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1455元(该款***已向原审法院预付,原审法院不退,***、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将负担之数迳付***)。保全费5000元,由***、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70元,由***负担115100元,***、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2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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