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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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1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122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1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拖欠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人民币250万元从2017年9月12日起算、本金人民币91.3万元从2017年9月13日起算、本金人民币8.7万元从2017年9月14日起算、本金人民币60万元从2017年12月2日起算、本金人民币10万元从2017年12月2日起算、本金人民币15万元从2017年9月27日起算、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7年12月12日起算、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7年12月14日起算,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从2017年12月15日起算、本金人民币685万元从2017年11月29日起算); 四、上诉人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66元,由***负担25011元、***、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1455元(该款***已向原审法院预付,原审法院不退,***、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将负担之数迳付***)。保全费5000元,由***、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7470元,由***负担115100元,***、梅州金益玻璃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23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