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 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72916.83元,并支付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2972916.8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0%计算]; 二、被告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64333.33元及支付担保费滞纳金(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240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担保费付清之日止,以264333.33元为基数,按LPR利率上浮50%计算); 三、被告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3.3元,减半收取16981.65由被告重庆嵘斌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辉凡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红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