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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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373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