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顺市中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抚顺市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抚顺市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之间于2018年6月28日订立的关于辽D×××××号车辆的车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抚顺市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费46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赔偿后,辽D×××××号车辆的全部权利归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顺市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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