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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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与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截至2019年10月10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92814.86元,并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 三、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