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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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18401.4元、利息70978元,本息合计18937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的利息。利息以前项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如被告***、***、***、***、***未履行前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可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明水县工农社区,明房权证工农字第××号,建筑面积574.8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0元,由被告***、***、***、***、***负担4087元,原告***负担86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