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站前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公司 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位于抚顺市顺城区产权过户手续,手续费由原告***负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