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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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反诉被告)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佳阳·新城港都电梯定作合同》中未履行的编号分别为佳阳·新城港都5号楼L16消防梯一台、L17客梯一台、6号楼L18消防梯一台、L19客梯一台、7号楼L20消防梯一台、L21客梯一台以及1号、10号楼商铺自动扶梯4台共计10台电梯定作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753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0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9,640元,由原告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负担8,603元,被告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反诉受理费13,9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