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长林电梯(新余)有限公司
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悦士通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113.73元。

驳回原告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440元,由原告新余亚洲富士长林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93元,被告武汉市佳阳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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