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7,200.00元,共计117,2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32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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