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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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邹洪程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分别为:自2016年12月2日起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自2018年1月15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时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邹洪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