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
萍乡市运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9)赣0313民初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9)赣0313民初16号第一项;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赔偿110952.3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498673.84元,两项合计609626.22元。萍乡市运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60000元,由***、***、***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理赔款中予以返还。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105.82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71.33元,***、***、***负担5216.69元,由***、萍乡市运发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1031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2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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