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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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14,519.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执行完毕之日止,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执行完毕之日止,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被告辽阳澎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被告辽阳澎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