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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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借款本息394,601.80元并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利息、罚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辽阳市襄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对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住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