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借款本金1600万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借款本金3600万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该3600万元偿还完毕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2600万元与以最初借款本金26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60元,由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342元,***负担4818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29977.60元,由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