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隆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 二、被告河北隆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计2193元,由原告***负担546元,被告***负担678元,被告河北隆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