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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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淇县支行 河南鹤壁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鹤壁东方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40号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豫(2018)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00255号,建筑面积7510.2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6538.078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淇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