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淇滨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货款771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71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二、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货款及违约金履行完毕之日起五日内将其公司在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订购的猛士M320批次EQ2050驱雷指挥车提走;

三、驳回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0元,减半收取5755元,由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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