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淇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淇县永昌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布丽斯服装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淇县永昌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淇县107国道高村段东侧的不动产,不动产证证明号为豫(2018)淇县不动产权第0000614号,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43884.69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为18899.89平方米;不动产证证明号为豫(2018)淇县不动产权第0000615号,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4352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为3980.07平方米;位于河南省淇县铁西区工业路东段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证证明号为豫(2018)淇县不动产权第0000616号,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39071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为14530.32平方米。

二、查封被申请人淇县永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淇县新城佳苑6#商业1单元101铺的不动产,不动产证证明号为豫(2018)淇县不动产权第0000636号,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27.60平方米,房产建筑面积为1888.44平方米。

三、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布丽斯服装有限公司位于鹤壁市鹤淇大道西侧、纬六路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证证明号为豫(2018)淇县不动产权第0000634号,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86217.48平方米;不动产证证明号为豫(2018)淇县不动产权第0000635号,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92866.61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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