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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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3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及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53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云浮市海域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46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4日为1343872.52元,之后的利息以1446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216.4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负担33元,由云浮市海域石材有限公司负担9183.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