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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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盛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2015-927)于2019年9月4日解除。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76930.45元。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支付利息[(一)计至2019年6月25日止,利息为4740.84元、罚息为110.43元;(二)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以276930.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的标准计算利息;(三)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四)从2019年9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76930.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如果上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遇到调整,则在每年的1月1日予以调整]。 四、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725.84元。 五、被告云浮市盛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云浮市市区金山路68号盛泰大厦1幢一座八层804号房,产权证号为粤(2019)云浮市不动产权第0012396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2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负担177元,被告***、云浮市盛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