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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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景勤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某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景勤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景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中被告上海景勤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6.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06.70元,由被告上海景勤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鉴定费9,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