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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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43632.3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赔付被告***垫付医药费1865.2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由被告***负担499元,原告***负担219元;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原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