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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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娄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9828元; 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81945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101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支公司负担109元,原告***负担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