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被告***在管理餐厅期间代为支出的款项15,526.94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75,661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552.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522.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08.78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7.23元,被告***负担1,941.5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0,500元(原告预交10,250元,被告预交10,250元),由原告***负担11,062.42元,被告***负担9,43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1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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