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清偿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贷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7日为276327.57元,之后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6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在抵押物即乐平市翥山天城S4-177(不动产单元号为360281003008GB00587F00010004)、翥山天城S4-178(不动产单元号为360281003008GB00587F00010005)、翥山天城S4-179(不动产单元号为360281003008GB00587F00010006)、翥山天城S4-129(不动产单元号为360281003008GB00587F00010001)、翥山天城S4-130(不动产单元号为360281003008GB00587F00010002)、翥山天城S4-131(不动产单元号为360281003008GB00587F00010003)共6套房产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驳回原告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63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