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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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 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601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垫付款59777.6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2502元,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431元、被告***负担3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