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儿童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280元、残疾赔偿金2892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285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4548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525.07元、营养费9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20元、后续治疗费1394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26935.07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760元。 四、原告***在收到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赔偿款时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85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