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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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0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9487.8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87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各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48.00元,由原告***负担 1074.42元,被告***负担373.58元,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