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4民初23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经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和电话送达均无法向***送达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本院向***送达传票,要求原告***到庭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或选择公告送达,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