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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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6800元,并从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6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900元),由***负担(向***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