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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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国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陵水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大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贷款本金29,7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7625%的标准计付),和违约金39,355,087.5元; 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借款抵押合同》后附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对***、辽宁国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辽宁国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大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陵水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3,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负担100,565元,由本溪国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泰大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国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大金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国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陵水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57,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