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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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2016)粤0604民初11173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确认的货款1036694.85元的范围内连带向原告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清偿货款本金1008760.15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30元,减半收取7965元,由原告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025.5元,被告***、***负担6939.5元,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6939.5元,由原告广东昊晟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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