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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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丰利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亲属代洪臻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0000元,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64860.28元[(42329元/年×20年)+38187.14元-110000元]×60%,丧葬费24000元(40000元×60%),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637.38元(15人/次×70.82元×60%),交通费600元(1000元×60%),共计490097.66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8元,由原告***、***、***、***、***负担223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770元,被告福建丰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