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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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本溪富翔麟幕墙窗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及案件受理费的决定。 二、变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5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本溪富翔麟幕墙窗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贷款四百万元的利息(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点九计算利息;从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点八五计算逾期利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三千九百一十八元,由上诉人本溪市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各负担二万一千九百五十九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