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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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镇江市江洲电气有限公司 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路辉沥青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押金69018元; 二、被告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588422.6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驳回原告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984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6754元,由原告江苏金木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4元,被告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80.1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24900.1元,由反诉原告镇江长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