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的编号为P090000008691972、P090000008945282、P090000015035626三份《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二、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险费89004.3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86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6元,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8021元,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8021元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