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39109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上述款项,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6.35元,由被告贵州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