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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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池州市大恒生化有限公司 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102执2104号 潘俊杰、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大恒生化有限公司、梅佳启、付新叶、傅新良、乐瑜、方陆平: 你与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周峰 联系电话:0551-6535269018905600867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