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青国际广西环江文雅天坑开发有限公司
南丹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青国际广西环江文雅天坑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丹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1465.3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465.38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丹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12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鉴定费4080元,共计14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丹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由被告常青国际广西环江文雅天坑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3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3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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