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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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尚欠原告广西乐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0元及截止2020年1月7日利息88202.71元,共588202.71元(2020年1月8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另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邵山英、***、禤仕超、***、***对上述被告***尚欠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杨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