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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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135430.59元及利息3160.7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付清时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三、被告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广西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