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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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30000元; 二、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1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57811.45元及质保金3573428元,共计4231239.45元,并赔偿该款利息损失(以657811.4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3573428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231239.45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项目部对上述确定的支付义务在未付款项1527446.73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6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9603元,由***负担35397元,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150元,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项目部负担2105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4603元,由***负担53953元,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