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濮阳中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8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8民初80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99510.82元及利息(利息以13399510.8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鉴定费380000元,共计485800元,由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82197元,由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6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00元,由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18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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