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原阳县益道修脚店
类型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25民初3276号

案由

服务合同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日期

2020年9月2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

被告:原阳县益道修脚店。

经营者:***,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剩余服务费275.2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充值300元服务费,享受被告提供的修脚等服务,后陆续消费,目前,下余275.2元服务费。但是,被告关门数月,无法提供相应服务,经原告催要多次下余服务费未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

被告原阳县益道修脚店未到庭答辩。

认定案件事实

2019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预先支付了被告300元服务费,经陆续消费,下余服务费275.2元。后被告关门数月,未再提供相关服务,原告多次催促返还下余服务费未果。

裁判

理由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服务费275.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原阳县益道修脚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款275.2元。

诉讼费

负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原阳县益道修脚店负担。

惩罚性

规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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