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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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原阳县益道修脚店 |
类型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725民初3276号 案由 服务合同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日期 2020年9月2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 被告:原阳县益道修脚店。 经营者:***,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剩余服务费275.2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充值300元服务费,享受被告提供的修脚等服务,后陆续消费,目前,下余275.2元服务费。但是,被告关门数月,无法提供相应服务,经原告催要多次下余服务费未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 被告原阳县益道修脚店未到庭答辩。 认定案件事实 2019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预先支付了被告300元服务费,经陆续消费,下余服务费275.2元。后被告关门数月,未再提供相关服务,原告多次催促返还下余服务费未果。 裁判 理由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服务费275.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原阳县益道修脚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款275.2元。 诉讼费 负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原阳县益道修脚店负担。 惩罚性 规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