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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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平县吴霞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吴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财产保全费1545元,均由被告***、吴函霞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