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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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市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5519号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杜文强,该银行行长。 被告:邯郸市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郸县。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邯郸市轩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星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二瑶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